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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文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民初141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文标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香樟园1栋1号门面房。

经营者:C某某。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文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陈广金

审判员  赵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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