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赵某某、汇米特机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民初16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
被告: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北龙湾工业园青威路1612号。
法定代表人: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王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赵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赵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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