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专利新闻 >> 版权代理
专利知识 版权代理 专利新闻 科技新闻

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不仅对史学研究中的史料选择、翻译、编排等工作是否具备独创性作了分析,同时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探讨了学术研究的规范,该判决在说理和语言上具有很大特色。

  案件回顾:原告周立英于2004年4月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的撰写。2011年由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著作《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王丽云于2013年撰写完成《留学生与云南近代化》一书,2013年10月该书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引用过原告所著的《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一书及博士研究生论文《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的内容,且同样引用了包括《云南》杂志登载的文章在内的诸多文献史料。

  法院认为,法律对剽窃行为的否定兼具保障著作权人私益和公示真实创作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公平配置的公共目的,这不但明示了对作品相对人的行为限制,同时也暗含了对著作权人的行为限制,即不得以积极(剽窃)或消极(让渡)方式给社会提供虚假的创作者身份信息。经查被告作品撰写完成时间晚于原告,且被告认可其撰写作品时参考了原告作品,并在注释中予以指明。被告在其论文中有10例将原告独创性表达侵权内容使用在自己研究撰写的作品中,假借为自己的研究创作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出版发行,此行为构成剽窃,应当为此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有7例亦反映出被告违背了独立研究的学术准则,径行照搬使用原告作品中的表述,尤以错误之处相同为甚。但上述7例中,原告作品要么是对单一文献史料内容的选取、引用,要么是篇幅较少的转译,尚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这些行为只能由自律性的学术规范机制来评价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以销售的方式公开发行,或者赠送等方式不公开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著作,并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该案判决正面回应了侵害著作权与违反学术规范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了对于作品片段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有关学术论文抄袭剽窃案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冯刚

【盛蓝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