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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22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网络大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平,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马鞍山网络大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网络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