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汇拼玩具有限公司第2438070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0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327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8070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807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汕头市汇拼玩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竞技手套(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