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21542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1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22300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厂区照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及销售资料、阿里巴巴AAA诚信供应商证明、商标设计理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2154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215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陈凤庭
商品/服务项目:帽(2508)、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1)、衣服吊带(2512)、服装(2503)、服装(2502)、童装(2501)、套服(2501)、头巾(2511)、套鞋(2507)、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