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商汇LIAOSHANGHU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04083号“辽商汇LIAOSHA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501019号“湘顺客及图”商标、第12095032号图形商标、第12217609号“SVSC及图”商标、第16569521号图形商标、第5829873号图形商标、第19936990号图形商标、第718810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