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肉多多 MIDOREDORESTAURANT及图”与“米多面多”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63351号“米肉多多 MIDOREDO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标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10883号“米多面多”商标、第8324243号“多多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米肉多多 ”与引证商标一“米多面多”、引证商标二“多多米”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