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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2432192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上海观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2432192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1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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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410088号“E E眼智能及图”商标、第205912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