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税通代理记账(深圳)有限公司“汇税通HUI SHUI T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5944号“汇税通HUI SHUI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24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47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78115号“凯利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