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100037号“蓝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18580号图形商标、第18704873号“芬尚FREE&SH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