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95001号“初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55610号“ALUMA-FORM A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53649号“N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07944号“声之父A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