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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 Johnson's”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强生 Johnson's”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29975号【用于婴幼儿衣物的洗衣剂; 】“强生 Johns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62268号【洗衣用的漂白剂和其他制剂; 洗涤; 擦亮; 冲洗和磨蚀剂; 去污剂; 非用于身体的肥皂; 非用于身体的去垢剂; 保护涂层剂; 地板蜡加工好的和未加工好的外表专用的蜡性质的制剂; 去蜡剂; 鞋油; 保护鞋子的制剂; 鞋子除垢剂; 除漆剂;】“John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评字【2013】第00189号争议裁定书、媒体报道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使用在婴幼儿浴液等商品上的“强生 Johnson's”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被中国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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