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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普尔瑟医疗有限公司“Livi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注册案例

埃普尔瑟医疗有限公司“Livi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242903号“Livi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57235号“Liv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Livia”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Livi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两者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然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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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42903号“Livi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429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2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埃普尔瑟医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用于治疗经痛电子治疗设备()、用于缓解疼痛的身体治疗电刺激装置(1003)、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医用身体康复仪(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