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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联腾达网络有限公司“吉普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深圳市华联腾达网络有限公司“吉普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7312号《关于第56966826号“吉普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118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一审法院判决作出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27656号“普吉特PUJ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6520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新作出裁定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分别于2022年8月6日、2022年9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第56966826号“吉普特”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6966826 商标申请日期:2021-06-1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13 专用权期限:2023-03-13至-

申请人:深圳市华联腾达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缆(0912)、绝缘铜线(0912)、纤维光缆(0912)、集电器(0913)、接线盒(电)(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