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植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鑫金满堂”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75669号“鑫金满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96152号“鑫玉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形、读音、含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鑫金满堂”与引证商标“鑫玉满堂”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75669号“鑫金满堂”商标:
申请/注册号:14245788 商标申请日期:2014-03-2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02-07 注册公告日期:2015-05-08 专用权期限:2015-05-08至2025-05-07
申请人:上海植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上光剂(0303)、研磨剂(0304)、空气芳香剂(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