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820014号“潮经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0014号“潮经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潮经典”,其中,“潮”具有“潮州、时尚”的含义,“经典”具有“最具代表性的”含义,指定使用在“肉丸”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品质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20014号“潮经典”商标:
申请/注册号:6182001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3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林婉
商品/服务项目:肉丸(2901)、熟肉制品(2901)、腌制水果(2904)、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加工过的坚果(2911)、坚果酱(2904)、腌制蔬菜(2905)、水果罐头(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