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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妙依服饰有限公司“银河钱庄”商标驳回复审案

天门市妙依服饰有限公司“银河钱庄”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9798号“银河钱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49267号“银河YIN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18165号“银河照相馆 GALAXY PHOTO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144159号“银河限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695183号“金银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808782号“银河基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878087号“银河便利店 ESTHER PL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76312号“银河旅行YIN HE LV 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成品衣、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