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37358图形与“杉阳 SHANYANG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37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00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3793号“杉阳 SHA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80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46071号“尚之雅 SHANGZH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24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03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73735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373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海淇展示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3506)、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市场分析(3502)、人力资源管理(3504)、商业管理规划(3502)、商业企业迁移(3505)、广告设计(3501)、市场营销(3503)、会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