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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木斯顿照明有限公司“木斯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中山市古镇木斯顿照明有限公司“木斯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7628号“木斯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41034号"MUDUN木顿"商标、第6376551号“S BAGIL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整体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木斯顿及图”,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木斯顿”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木顿"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7628号“木斯顿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762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木斯顿照明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户外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无线电广告(3501)、市场营销(350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推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