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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对章龙提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对章龙提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告花检民公告〔2023〕7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章龙存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白酒系假冒“口子窖”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仍予以低价进购并销售给他人,涉案销售金额8263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东路199号)

联系电话:0555-2626612

特此公告。

假冒“口子窖”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