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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通关携带超量假冒商标物品进境系列案

旅客通关携带超量假冒商标物品进境系列案

  当事人胡××于2019年8月8日乘坐芽庄至无锡航班,携带了15双运动鞋(椰子鞋)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无锡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运动鞋标有“ADIDAS”商标标识,且做工粗糙,材质低下,有侵权嫌疑。经调查,当事人自述该批运动鞋是在越南工厂店(非品牌专卖店)购买,价格比较便宜,属于高仿运动鞋。2019年,无锡海关先后查获9起此类旅客携带商标侵权物品进境案,涉及手表、首饰、女式挎包等共计35件。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规程》规定,9起案件当事人均出具了自愿放弃声明,承认携带进境物品为侵权物品,自愿放弃。

  典型意义:

  1.目前海关在通关环节查扣的侵权嫌疑物品大部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执法模式也主要为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相关权利人提供侵权线索情报查发案件相对较少,查发侵权的渠道主要为个人携带和邮递渠道,扣留的侵权嫌疑物品主要为鞋类、服装等日用消费品,单件案值较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递进出境的物品,超过合理、自用数量,并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由海关按照侵权货物处理,当事人将面临没收侵权物品,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锡海关系列案件的处理,进一步提醒个人出入境游的旅客,在携带涉及知识产权物品通关,尤其在购买知名奢侈品等具有知识产权的物品时,应购买正品,不能为贪便宜或“要面子”购买侵权物品。旅客一旦携带侵权物品通过海关监管区域通关时,海关将依法对旅客及其携带侵权物品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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