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荷兰米拉尼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上嘉风车牌生粉、车凤牌生粉使用的商标与米拉尼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生产上述侵权商品,涉案货值100万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未使用包装物品,给予150.4万元罚款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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