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某门窗装饰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凤铝牌建筑用铝合金型材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11月9日,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凤铝公司对马鞍山市某门窗装饰经营部进行检查,查处了59.7公斤“凤铝”铝材,经凤铝公司鉴定,上述铝材制品侵犯了凤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产品。2018年11月26日,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马鞍山市某门窗经营部销售商标侵权“凤铝”铝材制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责令停止侵权,没收总重59.7公斤的侵权“凤铝”铝材制品,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罚款2100元。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起诉认为马鞍山市某门窗经营部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其公司许可,在经营的铝材产品上使用“凤铝”商标,误导消费者,侵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其公司的品牌形象,对公司商誉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应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马鞍山市某门窗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要求马鞍山市某门窗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侵权损失的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马鞍山市某门窗经营部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故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马鞍山市某门窗经营部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马鞍山市某门窗经营部赔偿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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