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山区人大专家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提升区人大在专业领域的监督能力和监督质效,推动我区人大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大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暂建立法律、经济方面两个专家库,今后视工作需要可增设相关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热心参与人大工作;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向区人大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区人大自荐;
(二)区人大有关工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筛选,提出专家库成员建议名单,由区人大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专家库成员任期与每届工委委员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主任会议研究后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法律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参与对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有关信访案件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参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咨询,参与审查区“一府一委两院”和乡镇人大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参加区人大工委有关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对起草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报告等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室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完成区人大主任会议、相关工委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经济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参与我区五年规划的制定和中期评估等相关工作,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经济信息,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室开展有关经济工作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
参与区人大有关工委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并对起草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报告等提出意见建议。
对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方面的培训。
完成区人大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经济类事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由区人大相关工委根据区人大领导的要求直接联系,安排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处置有关事项,提供专业咨询。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照要求提供专业服务,优质高效公正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三)与承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以区人大专家库成员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服务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区人大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区人大相关工委应当为专家库成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专家库成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资料的,有关工委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经区人大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解聘或者调整。
(一)不再符合担任人大专家库成员条件的;
(二)调离马鞍山市的;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在参与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有关会议、工作或活动期间,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专家库成员劳务报酬按次计付。
第十一条 专家库工作经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预算。
第十二条 区人大有关工委应及时就专家库成员提供服务情况报区人大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根据专家提供服务的数量、种类和质量提出相关报酬意见,并按财务规定审批后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