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主导产业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含山县委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吴楚英才计划”聚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含发〔2018〕36号)精神,大力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县主导产业快速转型升级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评选2个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主导产业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含发〔2018〕36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审核程序,由县科技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县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参评企业须属于我县四大主导产业(节能环保、汽车零配件、制冷配件和轨道交通)之一,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注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企业在参评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违法行为;
(三)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增长较快,在行业内处于领军地位,或者具有充足发展后劲的企业;
(四)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建立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六)按照我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被评定为D类(倒逼整治类)企业不参与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推荐。县科技部门发布评选推荐通知。各镇、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摸排,填写推荐表、评分表,报送至县科技局。推荐单位及企业对材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部门评审。县科技部门会同县经信、发改等部门,对企业推荐表进行审核,各相关单位开展指标评价,计算得分。指标评价体系设置及分值在主导产业科技创新奖推荐表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综合评审。县科技局根据推荐表得分和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择优确定企业名单。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进行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奖金兑现。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发放要求,及时兑现创新奖金至获奖企业。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被推荐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该单位5年内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的镇、经济开发区取消该辖区5年内推荐资格。已拨付奖励资金的,由所在镇、经济开发区负责追回。评选成功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再参加评选。对上年度承担省级、国家级重点项目企业,或者对含山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企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参评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选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评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