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平与青岛凯晟调温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9号
原告王树平。
委托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衍军,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晟调温设备厂。
负责人王洪梅,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树平诉被告青岛凯晟调温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树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平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平撤回对被告青岛凯晟调温设备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树平负担。
审 判 长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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