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申请专利被告
近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三起相关案件,经审理,判决三项发明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法院公正、高效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我们科技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展现了青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判决结果下来后,青岛天仁微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R.JI RAN(中文名:冀然)说。
案件原告青岛天仁微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生产微纳加工设备的民营企业。被告王某某曾在原告处任技术人员,从原告处离职后与其妻张某成立了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张某和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精密对准式纳米压印设备”“纳米压印设备”“一种负压式纳米压印设备”三项发明专利申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研发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申请权,请求确认上述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对涉案技术方案进行研发的初步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研发能力且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了研发。在被告王某某能够接触且参与原告相关产品研发的情况下,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为原告所有,判决三项发明专利申请权为原告青岛天仁微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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