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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达橡塑公司与华丰企业集团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中兴达橡塑公司与华丰企业集团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25号

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S某某,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W某某,系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W某某,山东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丰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郁新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山东华丰企业集团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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