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凯威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1907号“凯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10667号“凯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凯威特”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凯威”,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连接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81907号“凯威特”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819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重庆迪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1202)、陆地车辆用离合器(1202)、陆地车辆变速箱(1202)、陆地车辆用传动链(1202)、倾卸装置(卡车和货车的部件)(1202)、陆地车辆推进装置(1202)、陆地车辆用驱动链(1202)、陆地车辆联动机件(1202)、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1202)、陆地车辆连接器(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