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琦玮ACEWILL EST.2006”与近似商标“YULA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46373号“奥琦玮ACEWILL EST.200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17824号“YULAND及图”商标、第6977941号“天荣通及图”商标、第18391105号图形商标、第22674223号图形商标、第950707号图形商标、第9959666号“开阳航天控制及图”商标、第44124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