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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SENSORS及图”与“TSPE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SPECSENSORS及图”与“TSPE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0518号“SPECSENSO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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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已提交第10959866号“TSPEC”商标、10959867号“TSPE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的公证件原件;国际注册第1134231号“Spec-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器开关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且其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其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已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