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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86528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386528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6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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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64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