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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bar”与“绿贝尔 GREENBEA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Greenbar”与“绿贝尔 GREENBEA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72116号“Green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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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433537号“绿贝尔 GREENBEAR及图”商标、第3714991号“GREENB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外观构图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欧盟的注册证明;阿里巴巴等网站截图;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宣传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箱、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箱、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