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云亿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第244718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71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269184号“瓴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10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