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47979号“程信”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047979号“程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86256号“信程”商标、第16422973号“程信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携程对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