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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车前草肾科医疗BEI DOU CHE QIAN CAO SHEN KE YI LIA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斗车前草肾科医疗BEI DOU CHE QIAN CAO SHEN KE YI LIA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69113号“北斗车前草肾科医疗BEI DOU CHE QIAN CAO SHEN KE YI L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58067号“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图”商标、第16576242号“重庆北斗医院CHONGQINGBEIDOU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辨识度。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北斗车前草肾科医疗”及对应拼音“BEI DOU CHE QIAN CAO SHEN KE YI LIAO”,其中含有“肾科医疗”四字,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