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001291号“蒂伊加 袅袅炊烟熏鹅佳 岚谷熏鹅第一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57905号“岚谷熏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在先权利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岚谷熏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