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077637号“实习僧shixise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38301号“公司人GONGS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设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财务报表、申请人简介、相关注册证、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汉字“僧”是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