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41665号“YELL ACOUSTIC及图”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341665号“YELL ACOUS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76285号“赢安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52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55495号“伊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类似案件裁定书、产品图片、获得荣誉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