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20568号“FLOWY”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620568号“FLOW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70231号“FLOW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使用的网页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背心、T恤衫、长袖衬衫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背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LOWY”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FLOWCY”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