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57860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0578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082915号图形商标、第23440290号“创意居生活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商标详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