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243562号“康师傅 极面研究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32033号“极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9689号“级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99767号“及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31912号“极面 认真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介绍及展示、相关判决书及决定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极面”与引证商标一、四中的“极面”,引证商标二“级面”,引证商标三“及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糖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