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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车险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70453号“泰康车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除霜器;运载工具用通风装置(空气调节);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运载工具用空调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商标局引证的第18601657号“泰康在线TK.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的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其余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页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除霜器;运载工具用通风装置(空气调节);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运载工具用空调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7361号“泰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除霜器;运载工具用通风装置(空气调节);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运载工具用空调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