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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美生活部落3128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598379号“玩美生活部落312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42390号“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4661号“玩美 onem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32860号“玩美1天儿童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55837号“玩美 P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87254号“玩美视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855856号“玩美 PER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已经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六因驳回注册申请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玩美生活部落”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玩美”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