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与“巨蛋钓钟烧”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7776号“大巨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54776号“巨蛋Ju 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4010号“巨蛋钓钟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91418A号“巨蛋冰淇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饼干、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糕点、医用营养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大巨蛋”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巨蛋”、引证商标二“巨蛋钓钟烧”、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巨蛋冰淇淋”均含“巨蛋”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