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796134号“科学+ Maxwell TE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96134号“科学+ Maxwell T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构思设计而来,整体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并已投入市场,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8211号“Science”商标、第21223586号“Tengnet”商标、第26049643号“TENG+”商标、第25136057号“TenC”商标、第33518644号“maxell MagicHUD及图”商标、第4721172号“麦克赛尔 maxell及图”商标、第11063944号“maxell”商标、第6025870号“MAXWELI及图”商标、第542587号“maxell及图”商标、第3202817号“maxell”商标、第23200922号“Maxywell”商标、第3473356号“WELLMAX”商标、第34400430号“maxell AIS AUTOMOTIVE IMAGING SYSTEMS”商标、第13378674号“maxell”商标、第3713181号“MAXCELL”商标、第33646636号“maxell SuperARHUD及图”商标、第58520867号“MaxSwell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39832012号“MaxW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活动材料、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2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音带、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动画片、学习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核定使用的动画片、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监控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组合部分“科学”与引证商标一“Science”在含义上相对应,申请商标独立认读的字母组合部分“TENG”与引证商标二“Tengnet”,引证商标四“Ten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字母组合“TENG”相同,申请商标独立认读的字母组合部分“Maxwell”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四字母组合“maxell”及引证商标五、六、十三、十六独立认读字母组合“maxell”,引证商标十一“Maxywell”,引证商标十二“WELLMAX”,引证商标十五“MAXCELL”,引证商标十八字母组合“MaxWall”在字母构成、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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