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德控制设备(广州)有限公司“弗兰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52343号“弗兰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19044号“弗兰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工商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市场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52343号“弗兰德”商标:
弗兰德
申请/注册号:250523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弗兰德控制设备(广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工商管理辅助(3502)、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分析(3502)、广告(3501)、商业企业迁移(3505)、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广告宣传(3501)、市场营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