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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终建”与"远大可建"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远大终建”与"远大可建"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03590号“远大终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75144号"远大可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商标共存协议书、复审费汇款单。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的共存协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的共存协议,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两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103590号“远大终建”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0359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0602)、中央供热装置用金属管道(0602)、可移动的金属温室(0603)、金属建筑物(0603)、金属窗扉(0603)、金属隔板(0603)、钢结构建筑(0603)、金属耐火建筑材料(0603)、可移动金属建筑物(0603)、金属建筑材料(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