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 BAGS 随喜随身”与“ONLY”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99002号“ONLY BAGS 随喜随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01293号“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99002号“ONLY BAGS 随喜随身”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990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钥匙包(1802)、钱包(钱夹)(1802)、手提包(1802)、公文包(1802)、非专用化妆包(1802)、卡片盒(皮夹子)(1802)、伞(1804)、手提旅行箱(1802)、背包(1802)、支票夹(皮夹)(1802)